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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课间打闹至骨折,同学受伤谁担责?

时间: 2026-09-01 15:10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课间十分钟,本该是放松的时刻,但一次口角之争,却演变成了一场对簿公堂的官司,这起由“小打小闹”升级的案件,法院如何划分责任?

 基本案情

小梦(化名)和小龙(化名)是某中学同班同学,在课间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互相打闹,在打闹过程中,小龙肘部不小心击打到小梦眼部,导致小梦右眼眶骨骨折。

学校老师发现后将两人带至办公室询问情况,并及时通知家长将小梦送往医院治疗,之后小梦又前往襄阳及武汉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产生相关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28000余元。

事故发生次日,小梦母亲向公安部门报警,辖区派出所对小龙、小梦及同班同学开展询问并制作笔录。为维护合法权益,小梦诉至法院,要求小龙及其父母、学校和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同时申请对小龙父母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小梦、小龙在课间休息时发生口角、打闹导致原告小梦眼部受伤,两人均无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但双方对所造成的后果均具有过错,应当酌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确定由小梦与小龙的监护人各负担50%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中,事故发生后,校方教师及时通知了小梦的监护人,告知其送医治疗,校方在此次事故中并无过错;同时,保险所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附加注册学生第三者责任保险,小梦受到伤害的情形不符合该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情形。故学校和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活泼好动,但辨别风险、控制情绪的能力尚有不足。家长要教育孩子友善待人、理性处理同学矛盾,懂得保护自身安全,也要告诫孩子不能以打闹为名实施危险行为,充分履行监护教育义务。

对于学校而言,也应当持续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摩擦纠纷。希望家校携手,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规则意识、安全意识,让同学们既能拥有欢乐的校园时光,也守住安全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