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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撵人、人摔伤,谁担责?

时间: 2025-09-24 16:50 来源: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一日,李大妈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在乡间小路上,经过养牛场时,突然被一只未系绳的狗追撵。李大妈一手挥赶狗,另一手握把骑车,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当场昏迷。李大妈苏醒后被急送医院救治,经诊断身上两处骨折,多处皮肤擦挫伤,住院治疗十余天。后经司法鉴定,李大妈构成两处十级伤残。

事发后,李大妈家属报警并查找狗主人,最终确定该犬只系附近居民张某所饲养。李大妈家属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张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

张某辩称,自己的狗从未咬过人,李大妈骑车摔伤系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是饲养动物损害,与自己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负有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虽然张某的犬只并未直接接触李大妈身体,但张某的狗追撵李大妈的紧急状态与李大妈受伤的事实之间具备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张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张某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李大妈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张某也不存在免责或减责的情形,对李大妈的损失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饲养动物是个人自由,但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无论是直接接触还是直接导致,饲养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且应当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官提醒:无论农村或城市地区,都应树立文明养犬的意识,饲养人应当采取拴犬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防止犬只伤人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因管理不善导致他人损害,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文明养宠,既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宠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