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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 执行工作“七查一回告”制度的实施方案

时间: 2023-05-22 19:16 来源: 老河口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行

执行工作“七查一回告”制度的实施方案

 

本院各部门:

根据老河口市《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2023年工作要点》(河深改委发〔2023〕1号)及襄阳中院《关于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七查一回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襄中法〔2022〕20号)文件精神,现制定本院《关于全面推行执行工作“七查一回告”制度的实施方案》,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把“有利于执行理念”贯穿到执行工作全过程,切实解决消极执行、执行不力等问题,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老河口、法治老河口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推行“七查一回告”制度,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加大执行信息公开力度,切实解决消极执行、执行不力等问题,保障申请执行人知情权,提高执结率,减少涉执上访,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执行工作质效的全面提升,助推高质量发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重点举措

在执行实施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的,执行人员应从以下方面开展财产调查和工作回告:

(一)查身份信息或统一信用代码。通过公安机关或利用数据共享平台,调取被执行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身份信息、企业登记信息,为查询其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提供依据。

(二)查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存款情况,主要包括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各家银行及微信、支付宝等网银账户。执行人员在法定期限内至少进行两次查询,且间隔时间不少于2个月。

(三)查社保账户情况。向社保局查询被执行人社保及公积金缴纳情况。

(四)查其他金融财产。通过集约查询平台或向证券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股票、债券等持有情况,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个人保险购买持有情况。

(五)查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集约查询平台或向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

(六)查车辆登记情况。通过集约查询平台或向交通、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所有的交通工具登记情况,交通事故案件还应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的投保情况。

(七)查其他财产线索情况。向被执行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和居住地基层组织、周边群众或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注册资金、纳税及经营情况。对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应一并调查核实。

(八)落实“一回告”机制。执行人员必须及时将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回告申请执行人,让申请执行人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执行真实情况。尤其是在穷尽调查措施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向申请执行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尽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和支持。

四、具体要求

(一)实行首执必查。对于首执案件必须进行“七查”,利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以线上查询为主,线下查询为辅。对于恢复执行的案件也可根据案件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财产调查措施。对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的,必须将“七查”工作进行完毕。

(二)注重执行实效。线上财产“七查”措施,应在立案后15日以内完成;线下财产调查一般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员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及时将案件执结。

(三)强化繁简分流。对于采取某种或几种查控措施在法定执限内能将案件执结的,其他的查控措施可以不再进行。对经调查未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穷尽以上调查措施的,不得违反规定中止或终结案件执行。

(四)探索源头治理。加强执行联动,促进立审执衔接,探索由基层综治网格员协助送达、查找被执行人、协查财产线索,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全环节梳理排查信访隐患,严防因 “回应不足”“执行不力”“作风不正”等引发的信访问题。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