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银行贷款转借他人,法律风险几何?
基本案情
张某因个人资金需求,以其自身名义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成功获得了一笔贷款。然而,张某并未将所贷资金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而是在款项发放至其账户后,将其全额转借给了朋友王某。双方私下约定,由王某负责按月向张某还款,再由张某转付给银行。初期,王某尚能依约还款,但一年半后王某未再进行还款。为确保个人征信不受影响,张某不得不自行筹措资金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在向王某多次追讨无果后,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张某与王某之间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更为具体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本案中,张某出借给王某的资金,来源明确为其从银行套取的贷款,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的情形,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此,张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王某基于无效合同从张某处取得的借款本金,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王某双方均明知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具有违法性,依然从事该种行为,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张某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王某向张某支付资金占用费。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按一定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关于张某主张的利息,因其出借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关于高额利息的诉请无法获得支持,其偿还银行的利息损失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借贷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进行转贷,不仅违反了其与金融机构的合同约定,更因其行为损害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相关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这意味着,出借人意图通过转贷赚取利息差的想法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甚至可能面临金融机构的违约追责和信用损失。
本案警示公众,借贷活动应严守法律红线。借款人应通过正规渠道融资,而出借人则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出借。试图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利用银行资金进行转贷牟利,最终可能导致“财信两失”的风险,实不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