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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播报】酒后出交通事故 同桌的你跑不脱

时间: 2020-08-20 16:52 来源: 老河口法院

每逢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少不了喝酒的助兴。但酒喝多了伤身体,因饮酒引发的猝死或意外伤害屡见不鲜,引发的侵权诉讼案件也不在少数。原本的好友最终要对簿公堂,伤了感情不说往往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2019125日,被告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与原告杨某某给被告赵某某家建房施工。当日房屋完工后,被告赵某某在家中提供酒菜招待施工人员,原告杨某某,被告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以及两名村民参加了宴请。

席间赵某某提供了散装白酒供施工人员饮用,杨某某、李某某以及两名村民饮用了白酒,赵某某、钱某某、孙某某未饮酒。

就餐结束后,就餐人员各自回家。原告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老河口某镇一路段时摔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救治,经鉴定其胸7椎体爆裂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截瘫构成二级伤残。后杨某某将赵某某、钱某某等四人诉至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李某某分别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23913.02元,被告钱某某、孙某某分别赔偿原告杨某某各项损失5314元。

 

18日,各被告将赔偿款现场支付给原告。

法官说理

本案的原告就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损害事件发生,四被告作为组织者、参与人,明知杨某某已饮酒,应当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并且是有可能发生危险的行为,在杨某某酒后要驾驶机动车时,均未尽到劝阻、提醒和安全保护义务,故四被告应负相应的过错责任。

赵某某作为酒局组织者承担4.5%的过错责任,李某某作为饮酒的共同参与人承担4.5%的过错责任,钱某某与孙某某在酒局未饮酒,但未尽到提醒照顾义务,各自承担1%的过错责任。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常人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也应当预见和明白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及法律禁止性规定,但仍然酒后驾车造成事故发生,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即80%的过错责任。同桌同饮的两名村民,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对两人索赔的权利主张。

法官提醒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大家在聚会喝酒时,一定要适可而止,千万不要劝酒灌酒,更不可酒后驾驶;如果有成员喝醉了,尽可能将他安全送回家。只要每个人都能互相照料,做好该做的事情,拒绝违规行为,悲剧就能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