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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时间: 2012-07-20 17:41 来源: 本院

   

案 件 类 型

缴纳标准

标的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财产案件

特别说明一下,诉讼金额在130万以下,新的交费办法比现行的办法收取的费用要少,金额在130万元以上的,则相反。

1万元以下0+50

10万元以下2.5200

20万元以下2+300

50万元以下1.5+1300

100万元以下1+3800

200万元以下0.9+4800

500万元以下0.8+6800

1000万元以下0.7+11800

2000万元以下0.6+21800

2000万元以上0.5+41800

离婚案件

200元/件,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100~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10/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份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50元/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至100元

申请执行50-500元/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两者都收取50元,金额在1万元以上,新的收费多于现行收费。

执行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不超过1万元收50元;

50万元以下的(含)1.5-100;

500万元以下的1+2400;

1000万元以下的(含)0.5+27400

1000万元以下的0.1+67400

保全额(元)

比率(%)

速算数(元)

申请保全措施

1千元以下或无金额0+30

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万元以下(含)1+20

10万元以上0.5+520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100元/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400元/件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清算后交纳30万内)

其他规定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