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缴纳办法
案 件 类 型
缴纳标准
标的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财产案件
特别说明一下,诉讼金额在130万以下,新的交费办法比现行的办法收取的费用要少,金额在130万元以上的,则相反。
1万元以下0+50
10万元以下2.5-200
20万元以下2+300
50万元以下1.5+1300
100万元以下1+3800
200万元以下0.9+4800
500万元以下0.8+6800
1000万元以下0.7+11800
2000万元以下0.6+21800
2000万元以上0.5+41800
离婚案件
200元/件,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100~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50~100元/件
劳动争议案件10/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份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件
其他行政案件50元/件
管辖权异议案件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至100元
申请执行50-500元/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两者都收取50元,金额在1万元以上,新的收费多于现行收费。
执行额(万元)
比率(%)
速算数(元)
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不超过1万元收50元;
50万元以下的(含)1.5-100;
500万元以下的1+2400;
1000万元以下的(含)0.5+27400;
1000万元以下的0.1+67400
保全额(元)
比率(%)
速算数(元)
申请保全措施
1千元以下或无金额0+30
最多不超过5000元
10万元以下(含)1+20
10万元以上0.5+520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标准的1/3交纳
申请公示催告100元/件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400元/件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清算后交纳30万内)
其他规定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4、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