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私开“小号”,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人怀着“网红梦”,与经纪公司签约。但若签约期间,主播私开“小号”直播,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呢?
基本案情
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直播经纪公司,与艺人小李(化名)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甲公司为小李提供直播间、设备、培训、流量扶持并支付保底工资,小李则必须在甲公司安排的公会进行直播。
合作初期,双方关系融洽。然而,直播一段时间后,小李认为自己的分成比例未能达到心理预期,心生去意,遂在未与甲公司进行任何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了在原平台的直播,并果断注销了直播账号。同时,甲公司发现,小李在合作期间,竟早已私下用另一个“小号”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
甲公司认为,公司为培养小李投入了大量资源,小李的擅自“跳槽”及私开“小号”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更对公司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遂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小李依据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小李则称,与甲公司签约后的收入未达到自己预期,合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注销账号是因为心灰意冷,私下直播则是为了“维持生计”,并未意识到会构成严重违约。自己愿意赔偿公司损失,但约定的10万元确实太高,无能力支付。
法庭调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小李的《直播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小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经公司同意,停止直播,注销账号,并在其他直播平台开“小号”直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但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一方面,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小李确实无力支付;另一方面,小李的违约行为对甲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无法精准计算。于是,法官将工作重点放在了调解上。
法官耐心地向小李解释:“合作协议一旦签订,便具有法律约束力。‘收入未达预期’并非可以擅自违约的法定理由,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解除合同,但不能采取注销账号、私播‘小号’等违背合同约定的方式。”
对甲公司,法官也从平衡利益的角度进行劝解:“我们理解公司的投入与损失,但考虑到小李的实际偿付能力以及双方诉讼成本,需要一个能实际履行的方案,可以更快促成调解,弥补公司损失。”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甲公司同意小李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网络直播等新业态经济迅猛发展,网络主播等新兴就业群体越来越多,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合同内容。《民法典》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是经纪公司还是主播,签署合同前务必审慎,应对直播时长、频率、内容、收益分配等基本要素达成共识,主播要审慎考虑自己的履约能力,特别是要留意违约责任条款,避免盲目签订合同。 2.诚信合作,方行稳致远。诚信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主播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在签订合同后,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违约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账号封禁、声誉受损等后果,影响长远发展。 3.纠纷解决,理性为先。 当合作出现裂痕,正确的做法是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应采取“一走了之”的消极对抗方式,只会将自身置于法律上的不利境地,最终仍需承担违约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