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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时间: 2012-07-19 09:55 来源: 本院

诉讼时效和主要诉讼期间

(一)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得到司法保护的有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才能提出起诉,法院虽然可以受理,但诉讼请求将被驳回。除非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履行。

民法通则

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137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继承法

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产品质量法

33条: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国家赔偿法

32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二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取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环境保护法

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二)民事诉讼主要期间

诉讼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规定的是胜诉权在多长的时间内受到保护,诉讼期间则是指具体诉讼行为应当在什么期限内完成。下面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诉讼期间:

3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93条第2款: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13条:被告答辩,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135条、146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147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182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二年。

219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