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14年的生活费,兑现!
一位七旬老人紧紧握着一份民事判决书,步履蹒跚走进法院大门。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是2009年5月,上面承载的是当年仅出生数月的孙子小宇(化名)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这次申请执行,却早已迟到,距离案件尘埃落定已过了十六年。
十六年前:判决已下,迟迟未申请执行
2007年深秋,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去了老人儿子的生命,留下怀孕的儿媳和年迈的老两口。法院判决除了明确其他赔偿金外,还明确:胎儿一旦出生为活体,便可依法享有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请求权,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另行起诉。
2008年4月,小宇顺利降生。其后,小宇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于2009年5月通过法院判决,成功为孩子主张到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判决权益尚未兑现,母亲竟转身离去,从此杳无音信。
从蹒跚学步到青春初长,十六年的时光,小宇都是靠着年迈的爷爷奶奶省吃俭用、拼尽心力拉扯大的。而两位老人对小宇母亲赢下的那份判决毫不知情,直到偶然一次整理房屋时才发现这份沉睡了十六年的判决书。
十六年后:法官破局,为少年争回权益
十六年已过,面对老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耿某马上提出异议:“本案早已超出两年的法定申请执行时效!”
法条清晰而冷峻,案件似乎已经难有转机。但小宇在本应享受父母关爱的年纪,却被母亲遗忘,如果法律再将其“拒之门外”,这无疑将是对小宇的又一次抛弃!
执行法官刘樊意识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执行异议案件,更是一场关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卫战”。在多次翻阅案件卷宗、查阅相关案例后,刘樊敏锐地发现: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本质,在于满足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需求,这种义务类似于“扶养费请求权”,不会随着执行时效的“过期”而消失,即便看似失效了十四年,但要求给付仍具有合理性。
此案中,小宇作为未成年人,母亲失联,爷爷奶奶作为实际抚养人,他们既非判决载明的权利人,也非法律规定的法定代理人(生母仍健在),因未知胜诉事实,所以未申请兑现权利,并非怠于行使权利。法律虽对怠于行使权利者作出时效限制以敦促警醒,但此种限制不应针对因年幼尚不自知的未成年人。
可若是直接驳回执行异议,依靠强制力兑现一份迟来十六年的判决,虽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却未必能真正弥合争议、化解积怨。
“十六年了,小宇长大了,小宇爷爷奶奶和你都已老去......”刘樊以情感为切入点,向被执行人耿某讲述小宇成长与生活的不易,以及小宇爷爷奶奶的巨大付出,同时阐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理与伦理基础。
最终,被执行人耿某认可了自身责任与孩子的应得权利,双方协商过后,对当年判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金额适当调整,和解协议达成当日,被执行人当场全额履行完毕。
当双方的手再次握在一起时,这场跨过了十六年的判决终于落笔于和解,为这位不幸的少年打开了新的人生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