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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小三”,获赠财产还不还?法院这样判

时间: 2023-06-28 15:10 来源: 老河口法院

忠诚是夫妻之间的义务,但若因不知情“被小三”,所获赠的财产,原配妻子要求全额归还,是否应该给予支持?近日,老河口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婚内出轨,究竟从何开始?

原告张红(化名)与樊华(化名)于2018年成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底,经朋友介绍,樊华认识了杨丽(化名),因工作往来,两人逐渐熟悉起来。

樊华被杨丽所吸引,隐瞒了自己的婚姻情况,开始追求杨丽。杨丽希望更加了解樊华的家庭情况,于2021年9月去见了樊华的父母,见面过程中樊华的父母未谈论起他已婚的事实。2021年10月,杨丽开始在樊华所开办的公司上班,公司每月为杨丽支付工资、购买社保。这时,两人开始“处对象”。

真相暴露,妻子有何诉求?

纸包不住火。2022年1月12日,杨丽在翻阅樊华的手机时,发现樊华与张红已婚并育有一子。在杨丽的不断追问下,樊华才最终承认自己已婚。

杨丽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十分气愤。在2022年除夕的前一天,带着自己的母亲找到樊华,向樊华讨说法。两人沟通不畅,不欢而散,杨丽也随之离开了樊华的公司,但仍与樊华保持着联系。后经查实,樊华共通过微信向杨丽转账38笔,合计125506元。

2022年5月3日,樊华的婚生小孩住院。张红及樊华向杨丽及其母亲索要钱款,双方发生争执。张红随即起诉杨丽,要求其返还樊华赠与的款项共计125506元,并承担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谁是谁非,法院如何判决?

老河口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樊华未经张红同意就将财产赠与杨丽,侵犯了张红的财产权益。同时,樊华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追求杨丽,发展婚外情,既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也欺骗了杨丽感情,其行为应当受到指责。

但被告杨丽在樊华公司工作期间,樊华支付杨丽的钱款93570.8元,包括劳动报酬和樊华为获取杨丽好感所花费的钱款,当时杨丽不知樊华已婚,主观并不存在过错,该部分钱款可不予返还。

2022年1月13日至同年5月,杨丽已知樊华存在婚姻事实后,未立即结束与樊华的感情纠葛,仍保持联系并收取其钱款31935.2元,该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期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故认定樊华赠与被告杨丽的31935.2元款项行为无效,被告杨丽应予返还。

 

现实中,存在适婚年龄的单身女性通过工作关系认识已婚男,而出轨方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况。此种情况下,第三者实际上也是“恋爱关系”中的受害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财产,另一方享有撤销权;对于赠与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赠与无效并要求予以返还。因此,对于婚外情产生的赠与财产纠纷,受赠与方在不知道对方是否存在婚史且无过错情况下,对受赠与财产,可不予返还;对夫妻共同财产损失的责任由过错一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