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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老板恶意欠薪,法律严惩追责到底!

时间: 2019-12-03 18:50 来源: 老河口法院

导读:

被告人潘某因拖欠40名工人工资报酬,老河口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其支付40名被害人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14.989万元。

 

案情回顾1

2011年,被告人潘某承包公司并雇佣工人生产硫酸,20156月至8月,该公司40名工人向潘某索要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4.989万元未果,后到老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投诉,人社局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1510月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潘某对此未予回复且未协助解决问题。

201610月至11月,人社局先后三次通过手机短信责令潘某在三日内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潘某拒不配合。人社局在多次联系潘某未果后,将该案移送老河口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于201612月受理该案。20192月,民警在河南省漯河火车站将潘某抓获。

此案涉及人员较多、拖欠工资总额较大、拖欠时间较久,且因现已接近年末,如若应对不及时、处置不适当,可能会触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老河口法院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法官按照快审快结原则,优先审理。主审法官及时制定审判预案,加班加点组织人员完成原、被告双方的信息核查等工作;经过法官多次沟通、疏导双方情绪,努力协调利益关系,案件已顺利审结,依法公正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筑牢了社会稳定防线。

 

释法说理

被告人潘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此案是老河口法院自2017年以来审理的第三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案件。三年来,老河口法院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有效震慑恶意欠薪行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各项惠民措施,服务经济社会大局稳定,为老河口市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