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资收入,是否需要承担抚养费用?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张某(女)相识后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生育女儿小涵、儿子小乐后,在2013年离开陈某与两个孩子,外出打工,再也没有回家,小涵与小乐跟随父亲陈某生活至今。现小涵已年满十八周岁,小乐正读初中三年级。
陈某认为张某未尽到母亲责任,诉至老河口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张某称,自己现在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婚后,一直在家照顾小孩,与公婆一起居住,无固定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其非婚生子女小涵、小乐的母亲,自2013年与陈某分居时起未直接抚养两个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应承担抚养费用。
张某无固定工作单位,现属于居家状态,且有另一小孩需要抚养,结合小涵、小乐实际需要和张某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酌情确定张某按每人每月各400元,补偿小涵、小乐2014年至2025年抚养费共计 113600 元。
因小涵现已年满十八周岁,小乐尚未满十八周岁,张某需继续支付小乐抚养费期限至小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的义务。父母分开后,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经济困难、没有收入等为由拒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一方拒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