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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2-04-18 19:11 来源: 老河口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开展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8日

 

 

 

 

 

关于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上级法院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的工作要求,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法治环境,根据上级法院要求,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上级法院关于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大力提升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优化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发展的牵引作用,为加快“丹河谷”城市组群发展提速。

二、目标任务

(一)服务市场主体意识更强烈。强化法院队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体责任意识,既做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又做企业权益的“护航者”,展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坚持把服务重点项目和市场主体作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努力营造重商、亲商、利商、安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诉讼服务更便民。以人民为中心,完善各项便民利企措施。深化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全力打造智慧法院,建立完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实现“智立、智审、智执、智管”,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 

(三)审判执行更高效。以提升立案、保全、审判、执行效率为切入点,优化案件流转流程,提高办案质量。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完善诉源治理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促使大量涉企矛盾纠纷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解决。

(四)司法保护更公正。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刑事、民商事、行政审判和执行职能作用,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司法,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让市场主体真切感受到人民法院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的成效。

三、重点工作任务和举措

(一)全面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督查室不定期抽查、评议和通报

1.全面推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案件化、规范化。各级法院要发布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正反典型案例,引导评估制度全面有效落实落地。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需全面留痕并附副卷,省法院将不定期抽查、评议和通报。

牵头部门:督查室。

责任部门:审管办,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全面推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程序化、信息化。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嵌入审判管理流程,确保立案、审判、执行的每一环节必须评估才能进入相应办案程序,实现制度运用的可标注、可倒查、可统计。

责任部门:审管办、综合办。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建立完善中小投资者诉讼绿色通道

3.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改革,畅通现场立案,推动完善自助立案、网上立案、邮寄立案、跨域立案等立体化诉讼渠道,统一立案标准,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责任部门:立案庭。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4.建立完善中小投资者诉讼绿色通道。对股东知情权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三类诉讼、执行案件,探索建立诉前调解、立案、审判、执行“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涉中小投资者案件的审判执行效率。

牵头部门:立案庭。

责任部门:民二庭、赞阳法庭、执行局。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三)进一步深化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推进案件轻重分离、快慢分道

5.继续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持续推进诉讼与和解、调解、仲裁、公证等工作有机衔接,完善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健全特邀调解制度机制,全面落实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发挥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解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完善诉源治理机制。

牵头部门:立案庭。

责任部门:各民事、行政审判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6.依法有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优化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方式,提升审理效率,强化法官释明告知义务,加强当事人诉讼权益保障,充分尊重当事人程序适用选择权和异议权。

牵头部门:立案庭。

责任部门:审管办、各民事审判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7.科学精准适用独任制。根据案件情形和当事人选择,依法扩大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严格把握独任制适用条件,避免不当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对独任法官的咨询、监督作用,确保独任制案件审理质量。

牵头部门:审管办。

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8.积极有序推广适用在线诉讼模式。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方式的选择权,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开展规则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切实发挥在线诉讼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的功能作用。

牵头部门:审管办。

责任部门:各立案、审判、执行部门,综合办。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四)加强数字化应用,实现营业执照、司法判决、公证书、婚姻登记、车辆等信息共享,提高财产查控强制执行效率

9.加强数字化应用。推动构建府院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依托政府各大数据平台、法院执行指挥综合管理平台,实现营业执照、司法判决、公证书、婚姻登记、车辆等信息共享,提高财产查控强制执行效率。

责任部门:执行局、信息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0.积极推行执行信息公开。认真贯彻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执行的规定,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公开的执行信息一律公开,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执行案件重要流程节点信息、重大执行措施向当事人推送,及时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监督权。

责任部门:执行局、信息管理部门。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五)大力打击“拒执”犯罪,强化“拒执”刑事自诉案件审判工作

11.大力打击“拒执”犯罪。对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推动案件执结。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精确区分拒不履行与确因暂时困难无力履行的情形,充分做好评估,防止因滥用或不当适用拒执罪而给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造成破坏性影响。要统一裁判尺度,细化证据规则,明确适用标准,规范适用程序,提升打击质效。对被执行人先行司法拘留阶段要深入释法析理,尽可能促使其自动履行。

责任部门:执行局、刑事审判部门。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2.强化“拒执”刑事自诉案件审判工作。注重引导适用自诉案件打击拒执犯罪,尽量促使当事人在宣判前达成和解并撤回自诉。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控告不予受理,或对人民法院移送涉嫌拒执罪的问题线索不予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拒执行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责任部门:刑事审判部门、执行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大力整治乱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执行违法违纪行为

13.着力推进“一案双查”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有关规定,按照“零容忍”工作要求,加强与监察部门协同配合,坚持“一案双查”,依法依规严格高效办理,及时纠正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责任部门:执行局、督察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常态化开展超标的查封等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物问题整治

14.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要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查封的系列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强制执行案件时,应当在综合考量迟延履行利息、税费、执行费用、拍卖佣金、拍卖标的物过户费、确定拍卖保留价时依法可以下浮的比例、查封顺位、查封财产权利负担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执行标的与查封财产价值,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

责任部门:执行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15.常态化开展超标的查封等违规保全、执行问题整治。督查室切实发挥监督管理职责,对信访人反映的超标的查封等问题,一督到底,及时纠正。执行局要通过异议、复议等案件,对执行实施环节的超标的查封问题进行个案监督,发挥执行裁判权对执行实施权的制约监督作用。常态化排查超标的查封等违规查封、扣押、冻结问题线索,及时督促整改。

责任部门:执行局。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积极探索“执转破”,降低破产企业债权人维权成本

16.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被执行企业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的,应当坚持破产保护理念,通过强化释明等方式积极引导执行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同意将案件转入破产程序。要按照依法有序、协同配合、高效便捷的原则,畅通“执转破”工作流程,实现资源配置优化和社会价值最大化。对于暂时陷入困境但尚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的救治功能,帮助其解决债务危机,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破产对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完全丧失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加快推进破产清算程序,公平有序分配破产财产,促使其尽快退出市场。

责任部门:执行局、民二庭。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7.积极推行破产债权确认争议诉讼每件收费100元。及时总结湖北省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区关于破产债权确认争议诉讼收费“100”的先进经验,积极推行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按件收费。同时,探索解决诉讼费门槛降低可能导致的债权人滥诉等问题。

责任部门:立案庭。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九)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

18.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允许破产企业的相关权利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完善管理人履职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建立与管理人规范履职要求相适应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

责任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民二庭。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9.实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探索按照一定的标准对破产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标准应与破产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并综合考虑破产管理人机构规模、工作业绩、执业能力、履职保障等因素。分级评价结果由法院破产庭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民二庭。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20.建立政府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协同处置”常态化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责任部门:民二庭。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1.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单位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财产移交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探索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盘活整合利用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难、重整投资人招募难问题。加大对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资产处置的支持力度,协调解决不动产处置中的过户办证、分割转让等问题。切实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简化破产企业续建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程序。

责任部门:民二庭。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22.加大政策及金融支持。简化重整程序中银行债权人减免破产企业债务所需履行手续。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法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涉及破产重整企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按规定予以支持。涉及上市公司破产的,积极协调证监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责任部门:民二庭。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3.对重整、和解企业的不良征信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修复信用。对重整、和解企业的欠贷、纳税信用、惩戒等不良征信信息及时采取措施修复信用。配合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账户。依法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司法冻结状态等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征信信息查询等业务,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允许重整企业在撤销原有基本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户。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责任部门:民二庭。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持续深化年”活动的重大意义,全院要将持续深化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明确具体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推动形成上下贯通、系统联动的信息反馈、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推进。实行调度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聚焦市场主体关注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推动营商环境重难点问题的解决。

(二)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考评制度,强化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坚持日常考评与节点考评、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第三方评估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对全院各部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要紧盯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不足和共性问题,从修复、弥补、提升的角度,选取核心指标纳入重点工作月调度范围,进一步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实效。

(三)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开展调查问卷、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积极开展政策推介和解读。认真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抓好正反两方面案例的选取工作,发挥好案例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正面示范和负面警示作用。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将成效显著、广受好评的经验举措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则,向上级法院申报推行实施。在法院内外网开设工作专栏,统筹发布工作举措做法、先进经验,及时准确向社会传递专项行动成效,营造浓厚工作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