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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昨天判决、今天履行|老河口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很快有了“说法”!

时间: 2020-09-21 16:39 来源: 老河口法院

918日上午,老河口市“公益诉讼助力汉江大保护增殖放流活动”在该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举行,市政府副市长何靖、市人民法院院长关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简乐伟,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农业农村局部分干部职工参加此次活动。法院干警们早早来到现场,大家已经准备好了亲身参与这瞩目的一刻!

上午9:00,副市长何靖讲话并宣布增殖放流正式开始,法院干警们在群众的高度关注下,小心翼翼地提起了鱼桶,整场活动共将14余万尾“鱼苗”放流入汉江。随着一条条鱼儿毫不犹豫地扎进深水中,干警们的内心也荡起了一阵阵喜悦,大家又像是刚从胜利战场上下来的战士一样,开始感受到了一丝疲惫。

放流14余万尾鱼苗从何说起?

94日,老河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依法审理查明,202034日,被告二人驾驶船舶至汉江洪山嘴段石头堆水域,二人将提前放置的13幅地笼网内的鱼收走后又重新放回地笼。当日16时许,李某某继续在该水域驾驶船舶,李某将事先准备的捕鱼杆接电实施电打鱼,持续一个多小时后,被渔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船拦截,并在船舱内查获捕捞的河鱼共计17.5公斤,其中电捕获鱼约9公斤。

尽管渔获不多,但却对汉江生态环境伤害很深!经依法评估,被告二人使用地笼网和电捕进行鱼类捕捞,会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根据此次电捕共造成约9公斤渔获物计算,电捕共造成约36公斤的鱼类受到影响,评估报告建议增殖放流鲫苗种(全长大于2cm135000尾、乌鳢苗种(全长大于2cm7500尾。

昨天判决、今天履行的“神速”!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而汉江“母亲”仍在忍受着侵害人造成的“伤痛”!在94日庭审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提出,被告二人在禁渔期进行非法捕捞,破坏渔业生态环境,影响生态平衡,而至今未采取任何修复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老河口法院遂依法加快审理此案,并于2020917日依法作出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在汉江老河口段增殖放流鲫苗种(全长大于2cm135000尾、乌鳢苗种(全长大于2cm7500尾,并共同承担鉴定费3000元。

判决之后,承办法官把握住时机,规劝被告二人及时履行判决,最好能够现身说法、警示他人。这时的两名被告已是后悔不已,通过庭审和宣判,他们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绝不是“多捕了几条鱼”那么简单,而是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造成了汉江生态的严重破坏。他们甚至没想到过,庭审中会把他们造成的破坏以“鱼苗数量”来换算。

因此,当法官向他们提出建议时,两名被告当即“一拍即合”,立即表示同意第二天就“亡羊补牢”。联络、购买、验收......在法院干警的帮助下,14余万尾“小生命”终于在今天入住老河口的汉江“新家”,两名被告也在现场履行了“现身说法、警示他人”的承诺。

惩治犯罪不是根本目的!

该案作为老河口市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社会影响之大和群众关注之高不言而喻。被告二人原本为“本本分分”的农民父子,却在春季禁渔期和汉江禁渔区内不顾禁令以身试法,又确实令人反思。

为此,老河口法院在公正办案的同时,也伴随着“寻求答案”和“治病救人”的目的。

“该案捕捞地点位于汉江中上游,非法捕捞行为会直接破坏汉江流域生物链,特别是对流域内鱼类的生存产生负面影响,且使用‘电捕鱼’、‘地笼网’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将导致鱼类资源衰竭甚至灭绝,造成水环境次生污染。”

查阅了汉江地理文献后,承办法官坚持把这一段“存入”判决书中,并且得到了老河口法院刑事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支持。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父子二人,在听判之后更是感受颇深,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息诉,庭后便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鉴定费用3000元。

“从审理到判决,再到履行,用了不到半月时间,哪能不累呀?但是累我们也高兴,因为我们高质高效的公益诉讼审判,给生态环境修复找到了一条不错的出路,给关心环保的群众带来了希望,并向全社会释放了我们共抓大保护的决心,也教育唤醒了被告人,总的来说,没让大家失望!”承办法官刘凌斌这样说道。

202071日始,汉江老河口段实行十年禁渔令。“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当这份执着的理念深入人心时,相信这份“民事集于刑事,补偿融于责任,教育大于惩罚”的判决的意义就会凸显,那就是不会再让“渔民越捕越穷、资源越捕越少、环境越捕越劣”继续成为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