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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法院地税强强联合 公民权益保护亦不能损国家利益

时间: 2017-04-19 09:20

老河口法院地税强强联合

公民权益保护亦不能损国家利益

     被执行人个人财产被拍卖所获得的对价税费如何分担?执行破产企业财产时,地税部门如何及时申报债权?被执行人资产被处置,是否应该扣减税费部分?国家的正当税收征缴工作在法院司法活动中如何得到保障?

    为了更好的解决上述问题,我院审判执行工作严格坚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国家利益,对此,我院和老河口市地税局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引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老河口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实施办法》,加强法税双方工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更好地处理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涉税问题,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这也是湖北省首次实行此机制,切实防止国家税费流失,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联动机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税局依法协助司法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需要向地税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户籍信息、银行账户账号、纳税、退税等情况,或依法需要地税部门协助执行其他事宜的,由法院执行人员向地税部门提供法律文书,并出示执行公务证或法院工作证,地税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地税部门应当依法协助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可以请求法院依照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二)企业资产处置

   对涉及资产处置的案件,由法院将相关执行标的额、控制财产状况等立案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将被执行人资产处置中产生的地方税费及时通知法院,法院协助地税部门依法优先扣留该部分税费。

  (三)破产企业债权分配

  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法院及时通知地税部门申报债权。

  (四)强制执行

  地税部门依据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后立案执行。

  (五)信息共享与传递

  法院和地税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实行双方共享司法或税收信息、促进司法强制执行和地方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途径和办法。